(壹)確定審判長和合議庭成員;
(二)在開庭十日前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和辯護人;
(三)在開庭五日前,通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證人、鑒定人名單和出庭證據;申請證人、鑒定人或者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的,應當列明相關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和聯系方式;
(四)在開庭三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
(五)開庭三日前,送達傳喚當事人的傳票和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出庭的通知書;通知有關人員出庭,或者通過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即時通訊等方式確認對方收到;在被害人數較多的利益相關人犯罪案件中,可以通過互聯網發布相關文件,通知相關人員出庭;
(六)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宣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地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壹條。地方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的,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並將抗訴書抄送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將抗訴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上壹級人民法院,並將抗訴書副本發送當事人。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抗訴不當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並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