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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位是什麽意思?我能拒絕嗎?是嗎?恢復的後果是什麽?

1.“代位賠償”又稱“代位追償”,是指保險責任範圍內第三者責任造成的被保險貨物的損失。保險人(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車主)履行損失賠償責任後,保險人(保險公司)有權取得被保險人(車主)在其已賠付金額的限度內向第三責任方索賠的權利。

?保險人(保險公司)取得這壹權利後,可以代替被保險人(車主)的地位向第三責任方索賠。簡單來說,代位賠償就是妳的保險公司先向妳墊付維修費,然後再向責任方索賠。在車險中,代位求償只針對車損。如果事故涉及人員傷亡,這部分賠償無法通過代位實現。

還有壹些特殊的情況,代位權發揮不了作用。比如車輛停在路邊被砸或刮擦卻找不到責任人,在沒有明確責任方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不會輕易接受代位求償權。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壹)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壹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的過錯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工作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壹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壹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壹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2.不符合代位權成立條件的,可以駁回。

代位權的成立條件如下:

1.保險人有權因保險事故向第三者索賠。首先,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失負有責任,被保險人有權要求賠償。

2.保險標的的損失原因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即保險人負有賠償義務。如果損失原因屬於除外責任,那麽保險人沒有賠償義務,也不會有代位求償權。

3.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向第三人轉讓賠償請求權的期限是保險人支付賠償金,而這種轉讓是有法律規定依據的,不需要被保險人授權,也不需要第三人同意,即只要保險人支付賠償金,索賠權就自動轉讓給保險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

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造成的,保險人應當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之日起,在賠償金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已從第三者獲得賠償的,保險人在賠償保險金時,可以扣除被保險人已從第三者獲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人依照本條第壹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得到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的除外。代位權的範圍僅限於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可以向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的抗辯。

在當代社會,保險公司與當事人簽訂保險合同,就要根據保險合同的內容履行保險義務。比如保險事故是由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的,保險公司在賠償完成後享有對第三人的追償權。

三個。??代位權的後果會根據當事人的態度而有所不同。如果當事人代位求償後能夠認識到自己的問題,履行了自己應盡的賠償責任,及時支付賠償金,那麽就不會產生負面影響;

?當事人仍拒不履行賠償責任的,可以收到法院傳票進行審理,情節嚴重的,予以強制執行。壹旦進入強制執行階段,當事人壹般都會進入保險公司的黑名單,甚至以後的正常生活都會受到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