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
第二十條船員在船上工作,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攜帶本條例規定的有效證件;
(二)掌握船舶的適航性和航線的航行保障,以及有關航區天氣、海況的必要信息;
(三)遵守船舶管理制度和值班規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汙染操作規程操縱、控制和管理船舶,如實填寫船舶有關法律文書,不得隱匿、篡改或者銷毀船舶有關法律證書和文書;
(四)參加船舶應急培訓和演練,按照船舶應急部署要求落實各項應急防範措施;
(五)遵守船舶報告制度,及時報告險情、事故、保安事件或影響航行安全的情況;
(六)在不嚴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盡力救助遇險人員;
(七)不得利用船舶私自載客、載貨,不得攜帶違禁物品。
第二十七條:船員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船員勞動和社會保障的國際條約的規定與船員訂立勞動合同。
擴展數據
申請船員適任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取得船員服務簿;
(二)符合船員崗位的健康要求;
(三)接受過相應的船員適任培訓和特殊培訓;
(四)具有相應的船員資格,並有良好的業績和安全記錄。
基準源
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