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
檢察長:首席檢察官;
副檢察長:壹級檢察官至二級檢察官;
檢察委員會成員:二級大檢察官至二級高級檢察官;
檢察官:壹級高級檢察官至四級高級檢察官;
助理檢察官:壹級檢察官至三級檢察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等級暫行規定》第七條檢察官實行下列崗位編制等級:
(1)最高人民檢察院:
檢察長:首席檢察官;
副檢察長:壹級檢察官至二級檢察官;
檢察委員會成員:二級大檢察官至二級高級檢察官;
檢察官:壹級高級檢察官至四級高級檢察官;
助理檢察官:壹級檢察官至三級檢察官。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
檢察長:二級大檢察官;
副檢察長:壹級檢察長至三級檢察長;
檢察委員會委員:二級高級檢察官至四級高級檢察官;
檢察官:從二級高級檢察官到二級檢察官;
助理檢察官:壹級檢察官至四級檢察官。
(三)省、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轄市人民檢察院:
檢察長:壹級高級檢察官至三級高級檢察官;
副檢察長:二級至四級高級檢察長;
檢察委員會成員:從三級高級檢察官到壹級檢察官;
檢察官:三級高級檢察官至三級檢察官;
助理檢察官:二級至五級檢察官。
(四)縣、市、自治縣、市轄區人民檢察院:
檢察長:三級至四級高級檢察官;
副檢察長:從四級高級檢察官到壹級檢察官;
檢察委員會成員:四級至二級高級檢察官;
檢察官:四名高級檢察官至四名檢察官;
助理檢察官:三級檢察官至五級檢察官。
第八條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副省級市人民檢察院及其所屬的區縣人民檢察院等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員職務等級,參照檢察官員額配置的規定,參照第七條的相應規定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