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四條,辯護人根據有關規定拒絕繼續為被告人當庭辯護的,合議庭應當準許。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辯護人的,合議庭應當宣布延期開庭,被告人應當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為其另行指定辯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