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壹條公安機關對檢舉、控告、舉報、群眾移送或者自首的違法犯罪嫌疑人,應當分別作出以下處理,並在接報登記中註明處理情況:
(壹)對本單位管轄範圍內的案件,應當立即調查處理,並制作案件登記表和回執,將案件回執交給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和發送人;
(二)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但不屬於本單位管轄的,應當在24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處理,並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被拐賣人和自首人;
(三)對於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的事項,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能夠當場判斷的,應當立即口頭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被舉報人、自首人向其他主管機關報案或者自首。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被移交人、投案自首人對口頭告知有異議或者無法當場判斷的,應當書面告知,但缺少聯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觀原因除外。
日常執法職責中發現的違法行為,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