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2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第20號令發布了《電子招標投標辦法》,以下是我整理的《辦法》全文: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規範電子招標投標活動,促進電子招標投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下分別簡稱《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子招標投標活動。
本辦法所稱電子招標投標活動,是指以數據電文形式並依托電子招標投標系統進行的全部或部分招標投標交易、公共服務和行政監督活動。
數據電文形式與紙質招標投標活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條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根據功能不同可分為交易平臺、公共服務平臺和行政監管平臺。
交易平臺是以數據電文形式完成招標投標交易的信息平臺。公共服務平臺是滿足交易平臺之間信息交換和資源共享需求,為市場主體、行政監管部門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的信息平臺。行政監管平臺是行政監管部門和監察機關在線監管電子招標投標活動的信息平臺。
電子招標投標系統的開發、測試、認證和運行應當遵守本辦法及所附的《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技術規範》(以下簡稱《技術規範》)。
第四條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國電子招標投標活動,地方各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子招標投標活動。各級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路、水利、商務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電子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管,依法查處電子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依法設立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的監管機構負責監督指導招標投標交易場所推進電子招標投標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對電子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管。
省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電子招標投標系統的建設和運行以及相關檢測認證活動進行監督。
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對與電子招標投標活動相關的監察對象進行監察。
第二章電子招投標交易平臺
第五條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應當按照統壹標準、互聯互通、公開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則,按照市場化、專業化、集約化的方向建設和運營。
第六條依法設立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和其他依法設立的法人組織可以按照行業和專業類別建設和運營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國家鼓勵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平等競爭。
第七條根據本辦法和技術規範,電子招投標交易平臺應具備以下主要功能:
(1)完成網上投標的所有交易流程;
(二)編輯、生成、對接、交換和發布相關招標數據和信息;
(三)為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機關提供依法監督和受理投訴所需的監督渠道;
(四)本辦法和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功能。
第八條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應當按照技術規範的規定,執行統壹的信息分類和編碼標準,並為各類電子招標投標信息的互聯互通、交換共享開放數據接口和發布接口要求。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的界面應當技術中立,兼容需要單獨開發的各類工具和軟件,不得限制或排斥符合技術規範要求的工具和軟件的對接。
第九條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應當允許公眾和市場主體免費註冊登錄並獲取依法公開的招標投標信息,為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和註冊權限登錄使用交易平臺提供必要條件。
第十條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檢測認證,通過檢測認證的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應當在省級以上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上公布。
電子投標交易平臺的服務器應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
第十壹條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運營機構應當是依法設立的法人,具有壹定數量的專職信息技術、招標投標專業人員。
第十二條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運營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建立健全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規範運行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強監測和測試,及時發現和消除隱患。
第十三條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運營者應當采用可靠的身份識別、權限控制、加密、病毒防範等技術防止非授權操作,確保交易平臺安全、穩定、可靠。
第十四條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運營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驗證初始錄入信息的真實性,確保數據電文不被篡改、遺漏和可追溯。
第十五條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經營者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泄露依法應當保密的信息,不得弄虛作假、串通投標或者為弄虛作假、串通投標提供便利。
第三章電子招標
第十六條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對其使用的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進行註冊。選擇使用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以外的第三方運營的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的,還應當與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運營機構簽訂合同,明確服務內容、服務質量、服務費等權利義務,並依法對服務過程中的產權歸屬、保密責任、相關資料歸檔等作出約定。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運營機構不得以匹配技術和數據接口為由要求潛在投標人購買指定的工具和軟件。
第十七條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上載明潛在投標人訪問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的網絡地址和方式。上述依法必須公開招標項目的相關公告應當在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和國家指定的招標公告媒體上同步發布。
第十八條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及時將數據電文形式的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加載到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供潛在投標人下載或者查閱。
第十九條數據電文形式的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應當規範格式,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發布的標準文本的要求。
第二十條除本辦法和技術規範規定的報名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招標投標活動中設置報名、投標報名等前置條件,限制潛在投標人下載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
第二十壹條在投標截止時間前,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運營機構不得向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透露下載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信息。
第二十二條招標人對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進行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通過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以顯著方式公布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並以有效方式通知所有下載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
第四章電子招標
第二十三條電子招投標交易平臺運營機構以及與本機構存在控股或管理關系可能影響招投標公正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本交易平臺進行的招投標項目中投標和代理投標。
第二十四條投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上註冊,如實提交相關信息,並經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運營機構核驗。
第二十五條投標人應當通過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指定的電子招標交易平臺以數據電文形式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
第二十六條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應允許投標人離線編制投標文件,並具備分段或整體加密解密功能。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和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的要求編制和加密投標文件。
投標人未按規定對投標文件進行加密的,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應當拒絕並提示。
第二十七條投標人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完成投標文件的遞交和提交,並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標文件。投標截止時間前未完成投標文件傳送的,視為撤回投標文件。在投標截止時間後送達的投標文件將被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拒絕。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收到投標人送達的投標文件時,應當立即向投標人發送確認回執通知,並妥善保管投標文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除投標人補充、修改或撤回投標文件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解密或摘抄投標文件。
第二十八條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編制、加密、提交、傳送、接收和確認等。,適用本辦法關於招標文件的規定。
第五章電子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二十九條電子開標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在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公開進行,所有投標人應當準時參加網上開標。
第三十條開標時,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自動提取全部投標文件,提示招標人和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方式按時在線解密。解密完成後,將向所有投標人宣布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壹條因投標人原因導致投標文件未解密的,投標文件視為被撤銷;非投標人原因導致投標文件未能解密的,視為撤回投標文件,投標人有權要求責任方賠償因此遭受的直接損失。如果部分投標文件尚未解密,其他投標文件的開標可以繼續進行。
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投標文件解密失敗的補救方案,投標文件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做出響應。
第三十二條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應當生成開標記錄並向社會公布,但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電子評標應在有效監控和保密的環境下在線進行。
根據國家規定,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在依法設立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登錄招標項目使用的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進行評標。
投標人在評標中需要對投標文件進行澄清或者說明的,招標人和投標人應當通過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交換數據電文。
第三十四條評標完成後,評標委員會應當通過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以數據電文形式向招標人提交評標報告。
第三十五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在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上進行公示和公告。
第三十六條確定中標人後,招標人應當通過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以數據電文形式向中標人發送中標通知書,並向未中標人發送中標結果通知書。
招標人應當通過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以數據電文形式與中標人簽訂合同。
第三十七條鼓勵招標人、中標人和其他相關主體通過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及時提交和發布中標合同履行信息。
第三十八條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解密、開標、評審和結果通知的發布適用本辦法有關招標文件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依法對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開標和評標結果提出異議的,招標人的答復應當通過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進行。
第四十條招標投標活動中的下列數據電文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和招標文件的要求進行電子簽名和備案:
(壹)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
(二)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及其澄清、補充和修改;
(3)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招標文件及其澄清和說明;
(四)資格審查報告和評標報告;
(五)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和中標通知書;
⑹合同;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六章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
第四十壹條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應當依法及時公布下列主要信息:
(a)投標人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二)招標項目的名稱、內容、規模、資金來源和主要技術要求;
(三)招標代理機構的名稱、資質、項目負責人及聯系方式;
(四)投標人名稱、資質和許可範圍、項目負責人;
(五)中標人名稱、中標金額、簽約時間和合同期限;
(六)國家規定的公告、宣傳以及按照技術規範發布和交換的其他信息。
鼓勵招投標活動當事人通過電子招投標交易平臺公布工程竣工質量、工期和結算金額等合同履行情況。
第四十二條各級政府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市政府信息公開條款》的規定,及時在其網站上公布下列信息並允許下載:
(1)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
(二)取得相關工程和服務資質證書或者貨物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名稱、經營範圍和年檢情況;
(三)取得相關職稱和職業資格的從業人員姓名和電子證書編號;
(四)對違法行為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和對招標投標活動投訴的處理情況;
(五)工商、稅務、海關、金融等相關信息。依法披露。
第四十三條設區的市級以上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政府主導、共建共享、公共服務的原則,推動建立本地區統壹的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為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社會公眾、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機關提供信息服務。
第四十四條根據本辦法和技術規範,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應當具備以下主要功能:
(壹)鏈接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網站,收集、整合和發布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行政許可、行政決定、市場監管和服務等相關信息;
(二)連接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和國家規定的公告媒體,交換、整合和發布本辦法第四十壹條規定的信息;
(三)連接依法建立的評標專家庫,實現專家資源共享;
(四)支持不同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數字證書兼容互認;
(五)為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機關依法提供監督監察所需的監督渠道;
(六)整合和分析相關數據和信息,動態反映招投標市場運行情況、相關市場主體的業績和信用狀況。
依法必須公開的信息由公共服務平臺無償提供。
公共服務平臺應當同時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五條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應當按照本辦法和技術規範的規定在任壹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註冊,並及時向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提供本辦法第四十壹條規定的信息和雙方協商確定的其他信息。
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應當按照本辦法和技術規範的規定,開放數據接口和發布接口要求,及時與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交換招標投標活動必需的信息,以及雙方協商確定的其他信息。
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應當按照本辦法和技術規範的規定,開放數據接口並公布接口要求,與上壹級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連接並註冊,及時交換本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信息以及雙方協商確定的其他信息。
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應當允許公眾和市場主體免費註冊登錄並獲取依法公開的招標投標信息,並根據各自職責和註冊權限為招標人、投標人、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機關登錄使用公共服務平臺提供必要條件。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電子招標投標活動及相關主體應自覺接受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和監察。
第四十七條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機關應當結合電子政務建設,提高電子招標投標監管能力,依法設置並公布相關法律法規、行政監管依據、職責權限、監管環節、程序和時限、信息交換要求和聯系方式。
第四十八條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和公共服務平臺應當按照本辦法和技術規範的規定,向行政監管平臺開放數據接口和發布接口要求,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交換和發布相關招標投標信息。
行政監管平臺應當開放數據接口並公布數據接口要求,不得限制、排斥通過檢測認證的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公共服務平臺與其交換信息,並參照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五條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電子招投標交易平臺應當依法設定電子招投標工作人員的職責和權限,如實記錄招投標過程、數據和信息來源以及各操作環節的時間、網絡地址和工作人員,並具有電子備案功能。
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應當記錄和公布相關交易數據和信息的來源和時間,並進行電子存檔和備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篡改、毀損電子招標投標活動信息。
第五十條行政監督部門、監督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除依法履行職責外,不得幹預電子招標投標活動,並遵守有關信息保密的規定。
第五十壹條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電子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可以通過相關行政監督平臺進行投訴。
第五十二條行政監督部門、監察機關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處理投訴時,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和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公共服務平臺運營機構應當執行通過其平臺發布的行政監督或者行政監督指令,並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協助調查處理。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交付使用,已經經營的應當停止經營。
(壹)不具備本辦法和技術規範規定的主要功能;
(二)不為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機關提供監督渠道的;
不執行統壹的信息分類和編碼標準的;
(四)不開放數據接口、不公布接口要求;
(五)未按照規定登記、連接、交換或者發布信息的;
不符合技術和安全要求的;
(七)未按照規定通過檢驗和認證。
第五十四條招標人或者電子招標投標系統運營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壹條的規定處罰。
(壹)利用技術手段向享有相同權限的市場主體提供不同信息;
(二)拒絕或者限制公眾和市場參與者免費註冊和獲取依法必須公開的招標信息;
(三)違反規定設置報名、競買登記等前置條件的;
(四)故意不兼容需要單獨開發並符合技術規範要求的各類工具和軟件;
(五)故意對投標文件的遞交或解密設置障礙。
第五十五條電子招投標交易平臺運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責令改正,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壹)要求投標人違規註冊並收取費用;
(2)要求投標人購買指定工具和軟件;
(三)其他侵害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第五十六條電子招標投標系統運營者向他人泄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和內容,或者招標文件的評審、比較等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招標投標信息的,參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二條關於投標人泄露秘密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七條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和電子招標投標系統運營機構幫助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投標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八條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和電子招標投標系統運營機構偽造、篡改、毀損招標投標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九條電子招標投標系統運營者未按照本辦法和技術規範的規定履行初始錄入信息驗證義務,給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或者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幹預電子招標投標活動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壹條招標投標協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加強電子招標投標活動的自律管理和服務。
第六十二條電子招標的某些環節需要同時使用紙質文件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當紙質文件與數據電文不壹致時,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以數據電文為準。
第六十三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六十四條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六十五條技術規範作為本辦法的附件,與本辦法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六條本辦法自2065438年5月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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