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批準逮捕書,並且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報請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六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後,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壹)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3)調查活動中可能存在重大違法行為。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準逮捕時,可以詢問證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第八十七條對犯罪嫌疑人是否審查批準逮捕,由人民檢察院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