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規定,仲裁庭應當在開庭四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將這壹規定調整為,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和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延期與否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同時還規定,申請人接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接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仲裁庭開庭時,可以根據案件情況選擇以下程序:1。書記員會查明當事人、代理人及相關人員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紀律;2.仲裁員宣布開庭,宣布仲裁員和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申訴和答辯的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宣布案由;3、聽取申訴人的申訴和被告人的辯護;4.仲裁員將在法庭上以詢問的方式對需要進壹步了解的問題進行調查,並詢問對方的最終意見;5.根據當事人意見,當庭進行調解;6.調解不適當或者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及時休庭,作出裁定;7.仲裁庭重新開庭並宣布仲裁裁決;8.對於仲裁庭難以作出結論或者需要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的疑難案件,仲裁庭應當宣布延期裁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條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的日期和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延期與否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