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保護公民舉報權利的規定的通知》,
第四條對違反上述第三條保密規定的責任者,應根據情節和後果予以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制止、壓制、刁難或者打擊報復公民的舉報。
第六條凡以各種借口和手段侵害舉報人及其親屬、假想舉報人合法權益的,以打擊報復論處。
第七條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案件應認真受理,經調查確屬打擊報復的,將根據情節輕重和不同性質予以處理:
1.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打擊報復舉報人,構成犯罪的,依法立案偵查,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2.對舉報人進行各種形式的打擊報復,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向其所在單位的上壹級主管部門提出檢察建議,嚴肅處理。
保護內容
舉報保護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壹是完善保密制度,防止泄密;
二是嚴肅處理泄密案件和泄密者;
三是防止舉報人受到打擊,嚴厲查處打擊舉報人的案件。
此外,舉報人也要註意舉報方式,加強自我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