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手機裏的外遇證據。對於婚姻壹方與外遇對象來往的手機短信內容、電子郵件內容、電腦博客日記、qq聊天記錄,如果可能應該應當委托公部證門對此類證據作固定處理。條件不允許也應該盡量自己固定保存起來,手機短信可以連著手機壹起用數碼相機拍下來,電腦和網絡資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2.收集文字證據。婚姻壹方在外遇行為突然曝光事發初期,礙於情面、情急之下或表示悔改所寫的“懺悔書”、“認錯書”、“保證書”、“協議書”等形式的文字材料;婚姻壹方有嫖娼宿妓、開房約會、非法同居等行為,警方介入處理的筆錄材料;供職單位發覺婚姻壹方嫖娼事件、外遇行為等時可能會有的處理決定文件材料;知情人或證明人就婚姻外遇或非法同居相關事件所寫的書證材料。
3.采集視聽證據。夫妻雙方就婚姻外遇相關情況交涉的錄音資料,這主要靠當事人自己偷錄采集;婚姻壹方與第三者在公***場所出雙入對、攜手擁抱或進出房間等行為的錄像和照片,這些證據材料委托第三方的調查公司私家偵探代理采集,則更為安全可靠和具有獨立證據效力。只要不違法,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拍攝和錄制的影音資料,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且有證明力的。
4.采集現場證據。采集捉奸在床的現場證據,最好是拍攝錄像更能說明問題;此類證據采集難度很大,也較為容易引發激烈的現實沖突;法院通常不提倡此類證據,司法界對此類證據采集方法爭議較大。
但需註意的是,關於婚外情取證的法律規定有:不能通過非法的方式取證。合法能證明對方婚外情的證據包括壹方在外和他人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雙方來往的書信、知情的證人證言、出軌方和他人的聊天記錄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證據包括:
(壹)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八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