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為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電力需求側管理,確保電網安全穩定運行,保障社會用電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電網調度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和國境內有序用電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有序用電,是指在電力供應不足、突發事件等情況下,通過行政措施、經濟手段、技術方法,依法控制部分用電需求,維護供用電秩序平穩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有序用電工作遵循安全穩定、有保有限、註重預防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全國有序用電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運行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有序用電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工作。
第六條 電網企業是有序用電工作的重要實施主體;電力用戶應支持配合實施有序用電。
第二章 方案編制
第七條 各省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組織指導省級電網企業等相關單位,根據年度電力供需平衡預測和國家有關政策,確定年度有序用電調控指標,並分解下達各地市電力運行主管部門。
第八條 各地市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組織指導電網企業,根據調控指標編制本地區年度有序用電方案。地市級有序用電方案應定用戶、定負荷、定線路。
第九條 各省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匯總各地市有序用電方案,編制本地區年度有序用電方案,並報本級人民政府、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 編制年度有序用電方案原則上應按照先錯峰、後避峰、再限電、最後拉閘的順序安排電力電量平衡。
各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不得在有序用電方案中濫用限電、拉閘措施,影響正常的社會生產生活秩序。
第十壹條 編制有序用電方案原則上優先保障以下用電:
(壹)應急指揮和處置部門,主要黨政軍機關,廣播、電視、電信、交通、監獄等關系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的用戶;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礦井等停電將導致重大人身傷害或設備嚴重損壞企業的保安負荷;
(三)重大社會活動場所、醫院、金融機構、學校等關系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用戶;
(四)供水、供熱、供能等基礎設施用戶;
(五)居民生活,排灌、化肥生產等農業生產用電;
(六)國家重點工程、軍工企業。
第十二條 編制有序用電方案應貫徹國家產業政策和節能環保政策,原則上重點限制以下用電:
(壹)違規建成或在建項目;
(二)產業結構調整目錄中淘汰類、限制類企業;
(三)單位產品能耗高於國家或地方強制性能耗限額標準的企業;
(四)景觀照明、亮化工程;
(五)其他高耗能、高排放企業。
第十三條 各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和電網企業應及時向社會和相關電力用戶公布有序用電方案,加強宣傳並組織演練。
第十四條 有序用電方案涉及的電力用戶應加強電能管理,編制具有可操作性的內部負荷控制方案。電網企業應充分利用電力負荷管理系統等技術手段給予幫助指導。
第十五條 重要用戶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應急保安電源。
第十六條 本地區電力供需平衡發生重大變化時,省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及時調整年度有序用電方案。
第三章 預警管理
第十七條 各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定期向社會發布電力供需平衡預測、有序用電方案、相關政策措施等供用電信息,並可委托電網企業披露月度及短期供用電信息。
第十八條 各省級電網企業應密切跟蹤電力供需變化,預計因各種原因導致電力供應出現缺口的,應及時報告相關省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各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和電網公司應及時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原則上按照電力或電量缺口占當期最大用電需求比例的不同,預警信號分為四個等級:
Ⅰ級:特別嚴重(紅色、20%以上);
Ⅱ級:嚴重(橙色、10%-20%);
Ⅲ級:較重(黃色、5%-10%);
Ⅳ級:壹般(藍色、5%以下)。
第四章 方案實施
第二十條 各省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根據電力供需情況,及時啟動有序用電方案,並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第二十壹條 有序用電方案實施期間,電網企業應在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指導下加強網省間余缺調劑和相互支援。發電企業應加強設備運行維護和燃料儲運。電力用戶應加強節電管理,有序用電方案涉及的用戶應按要求采取相應措施。
第二十二條 電網企業應依據有序用電方案,結合實際電力供應能力和用電負荷情況,合理做好日用電平衡工作。
第二十三條 在保證有序用電方案整體執行效果的前提下,電網企業應優化有序用電措施,在電力電量缺口縮小時及時有序釋放用電負荷,盡量滿足用戶合理需求,減少限電損失。
第二十四條 緊急狀態下,電網企業應執行事故限電序位表、處置電網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和黑啟動預案等。
第二十五條 除第二十四條情況外,在對用戶實施、變更、取消有序用電措施前,電網企業應通過公告、電話、傳真、短信等方式履行告知義務。
第二十六條 有序用電方案實施期間,電網企業應開展有序用電影響用電負荷、用電量等相關統計工作,並及時報電力運行主管部門。
第五章 獎懲措施
第二十七條 各地可利用電力需求側管理等方面的資金,對除產業結構調整目錄中淘汰類、限制類企業外實施有序用電的用戶給予適當補貼。
第二十八條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建立可中斷負荷電價和高可靠性電價機制。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電力運行主管部門,可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可中斷負荷電價和高可靠性電價標準,按規定報批後執行。
第二十九條 電網企業可與除產業結構調整目錄中淘汰類、限制類企業外的電力用戶協商簽訂可中斷負荷協議、高可靠性負荷協議,在有序用電方案實施期間,執行可中斷負荷電價、高可靠性電價。電網企業因執行上述電價政策造成的收支差額,納入當地銷售電價調整統籌平衡。
第三十條 對積極采取電力需求側管理措施並取得明顯效果的電力用戶,可適度放寬對其用電的限制。
第三十壹條 有序用電方案實施期間,各地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對方案執行情況組織監督檢查。
(壹)對執行方案不力、擅自超限額用電的電力用戶,要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按照國家規定程序停止供電。
(二)對違反有序用電方案和相關政策的電網企業,要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通報批評。
(三)對非計劃停機或出力受阻的發電企業,省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加大考核力度,可相應調減其年度發電量。
(四)對違反有關規定的電力運行管理人員,要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壹)錯峰,是指將高峰時段的用電負荷轉移到其他時段,通常不減少電能使用。
(二)避峰,是指在高峰時段削減、中斷或停止用電負荷,通常會減少電能使用。
(三)限電,是指在特定時段限制某些用戶的部分或全部用電需求。
(四)拉閘,是指各級調度機構發布調度命令,切除部分用電負荷。
(五)電力缺口是指某壹時間點,所有用戶錯峰、避峰、限電、拉閘負荷之和。
(六)電量缺口是指某壹時間段內,所有用戶避峰、限電、拉閘影響電量之和。
(七)本辦法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各省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