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拉皮條只有聊天記錄能定罪嗎
不能,但是這個是可以作為定罪的壹個證據的,可以進行保留。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二、微信聊天記錄證明力分析 微信聊天記錄雖然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其要想具有相應的證明力,成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並不容易,暫且不論微信證據內容與案件事實之間的關聯度,微信證據要得到采信,須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是確認微信使用雙方身份 因微信不是實名制,若不能證明微信使用人是案件當事人,則微信證據在法律上與案件無法產生關聯性。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確認問題,目前的司法實踐主要有四個途徑:對方當事人自認;微信頭像或微信相冊照片的辨認;網絡實名、電子數據發出人認證材料或機主的身份認證;第三方機構即軟件供應商騰訊公司的協助調查。 前兩種方式明顯帶有偶然性,不能作為常態化的確認方式,後兩種方式都涉及到軟件供應商公司的第三方技術協助,但尚未形成良性運轉的流程,自然也不可能像大家想像的由自己提交壹段微信記錄那麽簡單。 2、是微信證據的完整性 此條件關涉微信證據的真實性及關聯性,因微信證據為生活化的片段式記錄,如不完整可能斷章取義,也不能反映當事人的完整的真實意思表示。由於缺乏明確的認證規則和專門的電子證據鑒定機構,部分公證、鑒定存在瑕疵缺漏,這些都增加了法院對電子證據認證的難度。因此,建立專門的電子數據證據鑒定機構並明確其認證規則,是目前“微信”證據發展的必然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