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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消防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加強消防管理,保障公***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保衛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均要嚴格執行本辦法。第三條 消防管理工作,要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逐級落實責任制。第四條 本辦法由市公安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密切配合。第二章 防火管理第五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工程項目,必須按照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和有關規定設計、施工。第六條 居民住宅安裝煤氣、暖氣(不包括土暖氣)設施並正常供氣的,不準搭設煤木半棚;已搭設的,必須拆除。未安裝或已安裝未正常供氣的,經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審核,報區、縣(市)規劃、公安消防監督部門批準後,方可搭設。第七條 申請經營飯店(含小吃店)、熟食加工、汽車修理(含出租車庫)、鉚焊、固定場所家俱制作等行業的私營企業、個人合夥、個體戶,須經區、縣(市)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審批後,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第八條 生產、貯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易燃易爆危險品安全管理規定,並將安全措施書面報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備案。第九條 運輸易燃易爆危險品,須按規定設置明顯的危險標誌,並持有公安部門批準的運輸證明,在公安部門指定的路線通過。第十條 單位安裝、檢修電氣設備,必須由專職電工按照有關技術規程施工。使用的電器器材,要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單位必須經常組織有關人員檢查電氣設備,發現導線松弛、老化、接觸不良、絕緣損壞或設備發熱等不安全因素,應立即檢修、更換。第十壹條 使用電氣設備,不準有下列行為:

(壹)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使用電熱器具。

(二)在劇場的天棚、舞臺等部位使用碘鎢燈。

(三)在庫房內使用超過六十瓦的燈具。

(四)在可燃物品處放置使用的電爐、電烙鐵、電熨鬥等電熱器具。第十二條 進行焊接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在焊接使用過的易燃易爆液體的盛裝容器或運輸管道前,要用惰性氣體認真進行處理。

(二)與可燃物保持安全距離或用非燃燒材料將可燃物隔開。

(三)在氣焊作業時,氧氣瓶和乙炔發生器距離明火不得少於十米。作業後,應取出乙炔發生器內套,將溶解後的電石,傾倒在指定地點。第十三條 倉庫管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設置明顯的“禁火”標誌。

(二)用非易燃材料搭設貨架、隔板。

(三)物資分類、分庫貯存,堆垛整齊,並按規定留出安全距離。

(四)易燃易爆危險品的改裝和打包,應在專設的安全場所進行。

(五)嚴格履行外來人員、車輛或物資入庫的登記檢查手續,嚴禁攜帶引火物。

(六)其它有關防火安全方面的規定。第十四條 文化、體育、娛樂等公***場所,應安裝明顯的事故照明燈,嚴格控制明火、煙火,並按規範設置安全門和疏散通道,保證暢通。第十五條 單位在易燃易爆生產車間、庫房、重點部位動用明火,要經單位消防管理組織審核,由主管領導批準,並在用火前以書面或電話的形式報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備案;在其它部位動用明火,要經單位消防管理組織審核,由主管領導批準。單位在動用明火時,要采取嚴密的消防措施,切實保證安全。第十六條 居民使用的煙囪、火墻、火炕和煙道,要定期檢查清理。飯店、旅店、招待所等單位使用的煙囪、火墻、煙道,要定期檢查清理。不準利用樓房的氣眼道做煙道。第十七條 居民住戶,不準使用汽油爐,使用煤油、柴油爐不準摻兌汽油。單位獨身宿舍,不準使用燃油爐、燃煤爐或電爐。第十八條 五級以上的大風天,必須懸掛禁火旗,實行分段防火檢查責任制,管好火源、電源;警衛、更夫和值班、值宿人員要堅守崗位,晝夜巡邏檢查。第十九條 五級大風天,不準在室外吸煙、用火或在室內使用燃煤爐、燃油爐等可能引起火災的用火。六級以上大風天,禁止壹切生活用火或可能引起火災的生產用火。第二十條 在廠房、倉庫、辦公室、教室、病房、商店內居住的住戶,壹九八六年二月十七日以後搬進的,應壹律無條件搬出;以前搬進的,要按下列規定搬遷:

(壹)住戶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工作單位負責搬遷;無工作單位的,由被住單位負責搬遷。

(二)住戶沒有住房的,由所在工作單位或被住單位為住戶租借住房。

(三)住房所在工作單位分配住房時,應優先給住戶解決住房。對應無條件搬出而拒不搬出或單位已為住戶租借、分配住房後仍不搬出的,經公安消防部門提出意見,報市或區、縣(市)人民政府批準,由有關部門配合被住單位強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