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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轉賬記錄能作為證據使用嗎

轉賬記錄能作為證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明確規定的證據包括: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

微信平臺上的信息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存在,顯然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的範圍。但是,記錄中需明確身份、明確用途、保留記錄。

另外,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法》明確了電子數據為法定的證據類型,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擴展資料

2018年1月9日晚,阿秀通過微信轉賬貨款時,誤將4530元轉給了羅某,阿秀立即向羅某發微信說轉錯了請求歸還,但羅某非但沒有回微信,還點擊確認收款,並關閉手機。

阿秀在事發當晚前往當地公安局請求聯系協調此事,可羅某還是無回應。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阿秀將羅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羅某退回4530元。被告羅某沒有出庭答辯。

原告主張其誤將4530元微信轉賬給被告,並提供了借記卡賬戶歷史明細清單、微信交易記錄、微信聊天記錄、微信詳細資料、報警回執等證據證實。而被告經法院合法傳喚未出庭質證及抗辯,且現有證據不能證實被告取得該款項具有合法根據,法院判決,被告羅某向原告阿秀返還4530元。

參考資料:

新華網-微信轉賬記錄能作呈堂證供?看看需要哪些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