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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規範通信短信息(以下簡稱短信息)服務行為,維護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短信息服務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中華人民***和國電信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提供、使用短信息服務,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全國的短信息服務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短信息服務實施監督管理。

工業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統稱電信管理機構。第四條 提供、使用短信息服務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電信管理機構的相關規定,不得利用短信息服務從事違法活動。第五條 鼓勵有關行業協會依法制定短信息服務的自律性管理制度,引導會員加強自律管理。第二章 短信息服務規範第六條 經營短信息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為未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於經營短信息服務的網絡或者業務接入服務。第七條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準確記錄接入其網絡的短信息服務提供者的名稱、接入代碼和接入地點等信息。第八條 短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短信息服務規則,並將與用戶相關的內容通過服務合同或者入網協議等方式告知用戶,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侵犯用戶合法權益。第九條 短信息服務需向用戶收費的,短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保證計費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和電信標準,並事先明確告知用戶服務內容、資費標準、收費方式和退訂方式等。第十條 短信息服務提供者發送短信息,應當將發送端電話號碼或者代碼壹並發送,不得發送缺少發送端電話號碼或者代碼的短信息,不得發送含有虛假、冒用的發送端電話號碼或者代碼的短信息。第十壹條 短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其服務系統中記錄短信息發送和接收時間、發送端和接收端電話號碼或者代碼、用戶訂閱和退訂情況等信息,端口類短信息還應當保存短信息內容。

前款規定的記錄應當保存至少5個月,其中用戶訂閱和退訂情況應當保存至短信息服務提供者與用戶服務關系終止後5個月。第十二條 短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端口類短信息服務,應當要求短信息內容提供者提供真實身份信息,並進行查驗和登記。第十三條 短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端口類短信息服務,應當按照電信管理機構批準的碼號結構、位長、用途和使用範圍使用端口號。未經電信管理機構批準,不得轉讓或者出租端口號。第十四條 短信息服務提供者在業務活動中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十五條 短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和執行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防範措施,加強公***信息巡查。第十六條 短信息服務提供者、短信息內容提供者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和傳播含有《中華人民***和國電信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性內容的短信息。第十七條 發送公益性短信息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前10個工作日向電信管理機構提供短信息發送時間、發送內容、發送範圍、發送機構等信息,電信管理機構協調短信息服務提供者發送;不屬於公益性短信息的,及時告知有關部門並說明理由。

涉及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預警和處置等應急公益性短信息,情況緊急需要先行發送的,短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和機制及時免費發送,有關部門事後應當向電信管理機構提供有關信息。第三章 商業性短信息管理第十八條 短信息服務提供者、短信息內容提供者未經用戶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短信息。用戶同意後又明確表示拒絕接收商業性短信息的,應當停止向其發送。

短信息服務提供者、短信息內容提供者請求用戶同意接收商業性短信息的,應當說明擬發送商業性短信息的類型、頻次和期限等信息。用戶未回復的,視為不同意接收。用戶明確拒絕或者未回復的,不得再次向其發送內容相同或者相似的短信息。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對通過其電信網發送端口類商業性短信息的,應當保證有關用戶已經同意或者請求接收有關短信息。第十九條 短信息服務提供者、短信息內容提供者用於發送業務管理和服務類短信息的端口,不得用於發送商業性短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