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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是負責日照市範圍內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營和監督的機構。

壹、日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職責

日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職責包括:制定和執行住房公積金政策,管理住房公積金賬戶,監督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和使用,以及處理與住房公積金相關的投訴和糾紛等。通過這些工作,中心旨在確保住房公積金的安全、合規和高效運營,維護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

二、日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與提取

在日照市範圍內,符合條件的職工需要按照規定的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這些資金將被存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用於支持職工的住房消費。同時,職工在滿足壹定條件後,也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建造、翻修自住住房等用途。

三、日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服務與便利

為了方便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日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了多種服務渠道,包括線上平臺、電話咨詢、現場辦理等。職工可以通過這些渠道了解政策、查詢賬戶、辦理業務,享受便捷、高效的服務。

此外,中心還積極開展政策宣傳和業務培訓,提高職工對住房公積金的認識和了解,幫助他們更好地利用住房公積金改善住房條件。

綜上所述:

日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作為負責日照市範圍內住房公積金管理、運營和監督的機構,承擔著保障職工住房權益、促進住房消費、推動房地產市場穩定發展的重要職責。它通過制定和執行政策、管理賬戶、監督繳存提取等方式,確保住房公積金的安全、合規和高效運營。同時,中心還提供多種服務渠道和便利措施,方便職工辦理業務、享受權益。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條規定:

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五條規定:

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成員中,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占1/3,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占1/3,單位代表占1/3。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主任應當由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人士擔任。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規定: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壹)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離休、退休的;(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