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委托他人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電話、電報、電子郵件等方式投案,本人隨後到案的,視為自動投案;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視為自動投案。
自首具有的構成條件是:
1、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接受國家的審查和裁判。
2、自動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後,歸案之前,出於本人的意誌而自願置於司法機關的控制之下,等待進壹步交待犯罪事實,接受審判。犯罪分子投案後,只有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能足以證明其悔罪服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