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方式是指人民法院調解民事糾紛案件、商事糾紛案件所采用的形式。針對案件的難易程度和不同情況,在實踐中,人民法院壹般采用以下幾種方式進行調解,訴前調解是在訴訟活動開始前,人民法院利用近年來開展的“法院幹警送法下基層”活動,同已建立的民調網絡相結合,所進行的調解,將糾紛化解在基層,消化在初始狀態。立案調解是人民法院在立案時,及早介入,對案件進行調解,是對訴前調解的壹種有效補充。庭前調解指在訴訟程序啟動後,開庭審理之前,由法院組織糾紛當事人進行和解,並促使當事人達成合意從而解決紛爭的訴訟活動。庭前調解是對適合調解的案件進行的先行處理程序,其顯著特征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根據案情和實際情況達成調解協議或轉入庭審程序,它能最大限度的促成和解,化解矛盾,提高訴訟效率。書信(網絡、短信)方式調解是指當事人起訴後,人民法院以書信(網絡、短信)往來調處糾紛的壹種方式。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根據案件需要,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群眾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按這壹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或商事糾紛案件時,根據調解的需要,可以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建立與政府職能部門、村委會、村民小組、街道、社區、工青婦等人民團體、人民調解委員會相配合的民調網絡,利用巡回辦案、幹警下基層的第壹手信息作依托,召開調解會調處糾紛。開庭調解是指在開庭審理時,對當事人進行調解,是開庭審理的組成部分。民事訴訟法規定“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在法庭審理中,調解是貫徹始終的。不僅在調查、辯論階段可以進行調解,在辯論終結以後,仍可再行調解。開庭調解,達成協議的可能性比較大。送達調解是人民法院在向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時,充分利用與當事人接觸見面的時機,對當事人進行的調解。綜上,對於民事糾紛的調解壹般有以上七種方式,民事糾紛調解作為解決民事糾紛案件的壹種方法,在日常的的糾紛案件中起著很好的作用。
:民事糾紛特點
民事糾紛與其它類型案件相比較而言,有其自身特點,在筆者看來,民事糾紛的特點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壹,從法律角度來說,民事糾紛中所涉及到的主體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這壹點是民事糾紛主體的平等性特征,並且這種平等地位會在民事糾紛處理過程中得以壹直延續。
第二,在民事糾紛中,民事主體所爭議的內容是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在這種關系中,壹方主體享有權利,相對另壹方主體就有應當履行的義務。其糾紛的具體內容就是享有權力者要使其權利得到恢復,從而使另外壹方要履行自身義務。
第三,對於民事糾紛內容,民事糾紛中的主體能夠進行自由協商處理。這主要是由民事糾紛主體法律上的平等性以及其內容特點來決定的。
第四,民事糾紛具有多元化的解決方法。民事糾紛的這壹特點,不同於行政糾紛以及刑事糾紛。行政糾紛以及刑事糾紛都是由人民法院依法來進行解決,但是民事糾紛有所不同,它可以通過多種形式以及渠道來進行解決,主要有個人、單位以及社會與國家等多種途徑,選擇何種方法主要是由糾紛主體來決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條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
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