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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侵權的證據有哪些

法律分析:(壹)網頁、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貼吧、網盤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三)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四)文檔、圖片、音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法律依據:《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關於電子數據收集提取判斷的規定》 第壹條 電子數據是案件發生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數據。

電子數據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壹)網頁、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貼吧、網盤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以數字化形式記載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證據,不屬於電子數據。確有必要的,對相關證據的收集、提取、移送、審查,可以參照適用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