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報警意義
1.110報警服務臺保持24小時全天候值班,隨時接受人民群眾緊急報警和緊急救助,為人民群眾提供服務,有力地維護了社會穩定,保障了人民群眾的正常學習、生活和工作秩序。
2.伴隨著“12110短信報警平臺”的建立,從最初為方便聽力、語言殘障人士以及不方便打電話報警的市民提供服務發展成為集“社情民意收集”、“便民利民服務”、“違法犯罪舉報”於壹體的綜合報警服務平臺。
二、對當事人提出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作出以下處理:
1.對民事、行政起訴,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2.對刑事自訴,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次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3.對第三人撤銷之訴,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三十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4.對執行異議之訴,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三、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自訴不予登記立案:
1.違法起訴或者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2.涉及危害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3.危害國家安全的;
4.破壞國家統壹和民族團結的;
5.破壞國家宗教政策的;
6.所訴事項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