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拘留,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應經院長批準,作出拘留決定書,由司法警察將被拘留人送交當地公安機關看管,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壹次。只要由司法警察持院長簽發的拘留決定書,可以對被執行人采取拘留教育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壹條 被執行人報告財產義務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壹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