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屬於違約。基本上都會通過支付前提醒、短信推送等多種方式對患者進行提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五條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
(壹)、醫院違反預約合同應承擔的違約責任,醫院因某些原因無法配合患者完成訂立本約的情況下,應第壹時間通知患者,盡到合理時間內的通知義務。同時,由於患者在特定時間預約的特定專家接診具有人身依附性,專家不能按約定履行出診義務時是無法實現繼續履行的,只能通過補救或賠償等方式。
(二)、患者違反預約合同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患者預約掛號成功後,如果因自身原因未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取號就診或者退號,即構成違約。目前,各醫院在通過各類平臺進行預約掛號時,基本上都會通過支付前提醒、短信推送等多種方式對患者可能出現不能按時就醫“爽約”如何退款及違約風險進行提示,如患者違約,則醫院或平臺有權按照約定及提示進行處理,患者應承擔因其違約而帶來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