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嚴禁在工作日、值班備勤、安保任務、公務出差、學習培訓期間和其他工作時間飲酒。
二、嚴禁領導幹部之間、單位之間相互宴請。
三、嚴禁接受下屬或地方公安機關宴請。
四、嚴禁接受管理和服務對象宴請。
五、嚴禁出入私人會所或參與“壹桌餐”。
六、嚴禁在任何時間、任何場合酗酒。
正確適用《公安部關於嚴禁違規宴請飲酒的規定》的解釋
壹、第壹項“嚴禁在工作日、值班備勤、安保任務、公務出差、學習培訓期間和其他工作時間飲酒”中的“工作日”是指除周六,周日和法定節假日之外的周壹至周五。“其他工作時間”包括但不限於特勤、鐵路、緝私、民航、移民等系統對工作時間的界定。
二、第二項“嚴禁領導幹部之間、單位之間相互宴請”中的“領導幹部之間”是指擔任各級領導職務和相當於四級調研員以上職級的幹部之間,包括上級不得宴請下級。“單位之間”是指公安部各直屬單位、垂管單位及其內設機構之間以及與外單位之間。
三、第三項“嚴禁接受下屬或地方公安機關宴請”中的“下屬”是指具有上下級關系的下屬,既包括與該幹部存在領導關系的人員(同事關系),也包括處於該幹部領導或者指導之下的下級單位工作人員(領導和指導關系)。
四、第四項“嚴禁接受管理和服務對象宴請”中的“管理和服務對象”是指公安機關及所屬單位職權行使或職權影響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以及與本單位日常運轉相關或有業務往來的單位和個人。
五、第五項“嚴禁出入私人會所或參與“壹桌餐”中的“私人會所"是指實行會員制或只對少數人開放的高檔餐飲、休閑、健身、 美容、娛樂、住宿、 接待等場所。“壹桌餐”是指宴請地點避開飯店餐廳、私人會所等傳統場所的壹種更為隱蔽的違規宴請形式, 躲藏在壹些並不用於日常居住而是專門用於宴請招待的居民住宅等其他場所內,同時宴請規模更小,壹般現場僅設壹張餐桌,其偽裝程度接近“家庭聚餐”,但實質是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
六、第六項“嚴禁在任何時間、任何場合酗酒”是指任何場景下,都不得無節制過量飲酒,以致因酒誤事、影響正常執行公務,或無事生非、起哄鬧事、毆打辱罵他人、強拿硬要、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破壞公***秩序等酗酒滋事甚至酒後駕車肇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