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判處有期徒刑符合條件的可以離監探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監獄法》 第五十七條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監獄可以給予表揚、物質獎勵或者記功:
(壹)遵守監規紀律,努力學習,積極勞動,有認罪服法表現的;
(二)阻止違法犯罪活動的;
(三)超額完成生產任務的;
(四)節約原材料或者愛護公物,有成績的;
(五)進行技術革新或者傳授生產技術,有壹定成效的;
(六)在防止或者消除災害事故中作出壹定貢獻的;
(七)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貢獻的。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壹,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壹以上,在服刑期間壹貫表現好,離開監獄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監獄可以根據情況準其離監探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