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短信通知。
根據《廣州市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規定:
第二十壹條指標管理機構於每月23日在指定網站向申請人公布資格審核結果。申請人對資格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公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規定程序向指標管理機構提出復核申請。逾期不提出復核申請的,視為無異議。經復核確認通過資格審核、申請編碼為有效編碼的,指標管理機構應當將其有效編碼納入下壹期配置。
第二十五條申請人可以在指定網站查詢搖號結果。
擴展資料
《廣州市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規定:
第十六條個人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增量指標:
(壹)住所地在本市;
(二)持有有效身份證明和有效機動車駕駛證;
(三)名下沒有本市登記的中小客車,或者名下本市中小客車在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均登記為“註銷”或“被盜搶”狀態;
(四)名下沒有持有有效的本市中小客車指標;
(五)不具備更新指標申領資格;
(六)兩年內沒有逾期未使用以搖號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標。
百度百科——廣州市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