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去現居住地接種單位進行接種。
《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中
第二十六條 國家對兒童實行預防接種證制度。在兒童出生後1個月內,其監護人應當到兒童居住地承擔預防接種工作的接種單位為其辦理預防接種證。接種單位對兒童實施接種時,應當查驗預防接種證,並作好記錄。
兒童離開原居住地期間,由現居住地承擔預防接種工作的接種單位負責對其實施接種。
預防接種證的格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制定。
擴展資料:
第二十七條 兒童入托、入學時,托幼機構、學校應當查驗預防接種證,發現未依照國家免疫規劃受種的兒童,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兒童居住地承擔預防接種工作的接種單位報告,並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接種單位督促其監護人在兒童入托、入學後及時到接種單位補種。
第二十八條 接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免疫規劃對居住在其責任區域內需要接種第壹類疫苗的受種者接種,並達到國家免疫規劃所要求的接種率。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及時向接種單位分發第壹類疫苗。
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要求自費選擇接種第壹類疫苗的同品種疫苗的,提供服務的接種單位應當告知費用承擔、異常反應補償方式以及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有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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