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去當地公積金管理中心查詢。
《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三條 管理中心應當建立單位及其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記賬核算到職工個人。
管理中心應當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公積金的有效憑證,並為職工提供便利的查詢方式。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托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
擴展資料:
《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相關法條:?
第三十五條 單位當月職工和住房公積金匯繳總額有變動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變更手續後,進行住房公積金匯繳。
職工提取個人賬戶內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應當憑所在單位出具的提取證明和下列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提交購買公有住房審批手續或購買商品住房有效合同。
第三十六條? 每年在結息日(即6月30日)之後兩個月內,由受委托銀行向單位及其職工核發住房公積金職工個人存儲余額對賬單和單位結息單。
百度百科-《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