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聯合發布的《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第壹款第三項規定,以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刊物、圖片、文章、短信息等200件以上的,以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根據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壹款以及上述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可以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發送1000條以上,為情節嚴重,可以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發送5000條以上,為情節特別嚴重,可以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不是以牟利為目的,但是利用手機發送淫穢短信達到400條以上的,根據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壹款規定,對於傳播淫穢物品罪的,可以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發送短信沒有達上述起點,妳報了警也不會有人管,還是把對方設為黑名單吧或換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