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宣傳月活動的主題是“樹立風險意識,遠離非法集資”。陽光人壽河北分公司所轄全體機構圍繞活動主題,強化落實非法集資風險防控責任,加大社會宣傳力度,引導社會公眾樹立風險防範意識,自覺遠離非法集資,同時持續開展合規教育,提升全員合規意識,防範非法集資風險。宣傳工作主要從以下方式開展:
壹、職場宣傳
運用媒體、報紙等宣傳媒介開展宣傳,同時運用微信等新興媒體宣傳渠道,對社會公眾開展廣泛宣傳。在職場內利用電子顯示屏、宣傳展板、液晶電視等載體,或通過懸掛條幅、張貼海報等方式大力宣傳防範非法集資。
二、內外結合宣傳
充分利用公益廣告、視頻宣傳片等,開展生動形象的宣傳教育。通過內外勤晨會、培訓會、講座等各種會議形式宣導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政策法規及典型案例,組織新入司員工及外勤員工簽訂承諾書。針對到公司辦理業務的客戶,應向客戶發放非法集資風險普遍告知材料。
此外,公司還將通過誌願者活動及客服節系列活動,主動深入社區、基層、公***場所等,通過發放防範非法集資普遍告知材料、宣傳品、張貼宣傳海報等向社會公眾面對面開展宣傳。
此次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活動的開展,將進壹步提高公司全體員工的法律意識和防範風險意識,有效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陽光人壽河北分公司將以這次活動為契機,按照河北保監局相關工作要求,進壹步加強宣傳力度,把防範非法集資宣傳活動做為常態化工作,為維護穩定的社會金融環境,做出應有貢獻。
防範非法集資宣傳活動總結篇二
2017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工信部、公安部、民政部、住建部、農業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14家國家機關召開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會上,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楊玉柱表示,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領導批示精神和《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為主線,以健全機制、完善政策、督導大案、監測預警、宣傳教育為重點,全力推動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有序開展,取得了積極成效。
平安人壽福建分公司本月開展防範非法集資宣傳月,帶領大家認識非法集資的真面目。
(壹)壹般非法集資的特征。
壹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是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是承諾在壹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四是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當前民間投融資中介機構、P2P網絡借貸、農民合作社、房地產、私募基金等領域是非法集資的重災區。
(二)保險領域非法集資犯罪主要形式和手段。
1.主導型案件。指保險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險產品、保險合同或以保險公司名義實施集資詐騙。主要手段有:犯罪分子虛構保險理財產品,或者在原有保險產品基礎上承諾額外利益,或者與消費者簽訂“代客理財協議”,吸收資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單,並在自購收據或公司作廢收據上加蓋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條騙取資金。
2.參與型案件。指保險從業人員參與社會集資、民間借貸及代銷非保險金融產品。主要手段有:保險從業人員同時推介保險產品與非保險金融產品,混淆兩種產品性質;保險從業人員承諾非保險金融產品以保險公司信譽為擔保,保本且收益率較高;誘導保險消費者退保或進行保單質押,獲取現金購買非保險金融產品。
3.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機構假借保險公司信用,誤導欺騙投資者,進行非法集資。主要手段有:不法機構謊稱與保險公司聯合,虛構保險理財產品對外售賣,進行非法集資;將投保的險種偷換概念或誇大保險責任,宣稱投資項目(財產)或資金安全由保險公司保障,進行非法集資;偽造保險協議,對外謊稱保險公司為投資人提供信用履約保證保險,同時以高息為誘餌開展P2P業務;假借保險名義,以籌建相互保險公司、獲取高額投資收益為名吸引社會公眾投資,或者以“互助計劃”、眾籌等為噱頭,借助保險名義進行宣傳,涉嫌誘導社會公眾參與非法集資。
(三)如何識別保險領域的非法集資。
購買保險過程中要盡量做到“三查、兩配合”,即通過保險公司網站、客戶熱線或保監會、行業協會網站查人員、查產品、查單證,配合做好轉賬繳費、配合做好回訪。
(四)非法集資涉及的兩大主要罪名。
按照刑法規定,從事非法集資可能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者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與集資詐騙都有非法吸收公眾資金的行為,從表面上看有壹定的相似性,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而集資詐騙的行為人主觀上則具有非法占有所募集資金的目的。
(五)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法律規定。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或者數額在20萬元以上,或者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即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集資詐騙罪的法律規定。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犯集資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下階段,平安人壽福建分公司將不斷完善防範非法集資的合規體系,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有效抵制非法集資,保護客戶遠離非法集資侵害。防範非法集資,我們在行動!
防範非法集資宣傳活動總結篇三
非法集資宣傳教育活動的通知》(呂銀監辦[2012]59號)和建行省分行《關於組織開展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宣傳教育活動的通知》(建晉監〔20xx〕6號)和文件精神,進壹步從源頭上做好處置非法集資相關宣傳工作,提高社會公眾防範非法集資違法犯罪活動的意識和能力,維護經濟金融秩序的穩定,結合實際制定宣傳方案,開展了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宣傳教育活動。現將活動情況總結如下:
壹、領導重視,認真組織.為讓人們充分認識當前非法集資的嚴峻形勢和危害後果。由市分行統壹部署,市分行組織實施。根據省分行要求,我行成立了由市分行黨委書記、行長解卓任組長;市分行黨委委員、副行長、紀委書記牛建文任副組長;各部門為成員的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宣傳教育活動領導組。領導組辦公室設在紀檢監察部,負責牽頭組織協調、督促各成員部門順利完成工作任務。
二、積極實施 註重效果
我行將活動分三個階段開展。
壹是以各支行以網點為陣地,利用條幅、展板、電子顯示屏為載體,通過現場講解、散發宣傳單等形式,開展形式多樣、面向基層的宣傳教育活動,從多方位、多角度地宣傳非法集資的表現形式和特點,剖析典型案例,增強公民的風險意識和辨別能力,擴大打擊非法集資的宣傳面和影響力,對社會公眾提示風險,引導群眾自覺遠離非法集資。通過這次活動,***懸掛宣傳條幅25條 、展板21塊、電子顯示屏宣傳21塊,發宣傳資料47000余份,參與現場講解68人次。起到了對社會公眾提示風險,引導群眾自覺遠離非法集資的目的。
二是加強業務風險管控,認真組織開展員工參與非法集資風險排查工作。按照總分行專項治理的統壹安排和部署,排查工作的重點。1.直接組織、參與非法集資或介紹他人參與非法集資;2.利用本人或本人控制的賬戶過渡資金,或代客歸集過渡資金,用於非法集資;3.與典當行、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有資金往來;4.客戶因非法集資涉案或失蹤的,行內是否有員工涉及。
我行采取紙質排查方式,分為自查、互查兩個階段。制定了排查信箱,且排查信箱放置在無監控區域,排查信箱專鎖專用,鑰匙保管在紀檢監察部,設立了舉報電話和舉報郵箱,方便員工發現有涉嫌:直接組織、參與非法集資,或介紹他人參與非法集資;利用本人或本人控制的賬戶過渡資金,或代客歸集過渡資金,用於非法集資;與典當行、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有資金往來;客戶因非法集資涉案或失蹤的,行內是否有員工涉及的。可通過電話、信函、電子郵件等形式舉報。排查過程中,將基層機構負責人、網點負責人、會計、出納、個銀、信貸等容易出現風險的崗位人員作為重點排查,根據平時對員工的思想、行為動態了解和掌握容易出現風險或有不良行為苗頭的人員進行必須排查,做到不留死角,不放過疑點。
此次呂梁分行開展的員工參與非法集資行為專項排查,應參加排查的員工624人,實際排查的員工624人,排查率達到100%,未發現不良行為。
三是組織開展討論和撰寫 心得體會 活動。
在認真開展教育活動的基礎上,結合工作實際,從員工自身所處機構、部門、崗位等實際出發,重點圍繞“如何遵守和落實‘禁令’,按章操作,提高自我保護意識,有效預防和杜絕案件風險”等問題進行有針對性的討論和分析。活動中員工寫學習心得體會450篇。
三、建立員工教育長效教育機制。為進壹步鞏固活動效果,我行制定了長期的警示教育長效機制,收集關於非法集資、反洗錢等行為的知識和相關案例,定期對員工進行警示教育,切實提高員工思想意識和警惕能力,確保各項工作合法合規。
通過開展宣傳教育活動,使廣大員工和群眾充分認識到非法集資的危害性,切實增強了廣大人民群眾防範非法集資的意識,提高識假防騙的能力,充分發揮宣傳工作“震懾犯罪、樹立形象、教育公眾、防範風險”的積極作用。我行以後還要加大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宣傳教育活動,讓廣大群眾遠離非法集資,遠離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