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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短信作為證據的條件

法律主觀:

手機短信可以作為證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3條第5項的規定,數據電文屬於證據的壹種,手機短信屬於數據電文的壹種,因此,手機短信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是,手機短信作為證據有其先天性不足,因為手機sim卡的登記人與實際使用人並不壹定壹致,而且短信內容可以編輯,所以手機短信作為證據時,必須經過當庭質證。為了確保手機短信作為證據的證明力,最好的辦法是公證證據保全。要做手機短信的公證證據保全,應該從短信收、發開始進行。經過公證證據保全的手機短信,就有法定的證明力。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證據包括:(壹)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