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過的違章的時候可以看到違章的圖片,作為處理違法行為記錄資料,應當清晰、準確地反映機動車類型、號牌、外觀等特征以及違法時間、地點、事實。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條 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信息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後當日,違法行為發生地和機動車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提供查詢。
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違法行為信息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後五日內,按照機動車備案信息中的聯系方式,通過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手機短信或者郵寄等方式將違法時間、地點、事實通知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並告知其在三十日內接受處理。
擴展資料: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二條 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或者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的違法行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壹並經核實的,違法行為發生地或者機動車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核實之日起三日內予以消除:
(壹)警車、消防救援車輛、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期間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
(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提供報案記錄證明機動車被盜搶期間、機動車號牌被他人冒用期間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
(三)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證據證明機動車因救助危難或者緊急避險造成的違法行為;
(四)已經在現場被交通警察處理的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
(五)因交通信號指示不壹致造成的違法行為;
(六)作為處理依據的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收集的違法行為記錄資料,不能清晰、準確地反映機動車類型、號牌、外觀等特征以及違法時間、地點、事實的;
(七)經比對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照片、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登記的機動車信息,確認記錄的機動車號牌信息錯誤的;
(八)其他應當消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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