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國家,夫妻雙方離婚了,那麽就不再具有夫妻的人身關系。從常理講,離婚本身就是結束了原本不幸福的狀態,各自安好,沒有必要再相互糾纏。但是如果離婚後壹方不斷騷擾另壹方,幹擾到了另壹方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那麽該行為已經涉嫌違法,另壹方可以報警要求處理騷擾者。《治安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因此,若離婚後遭到前夫的惡意騷擾,在規勸或者警告無效的情況下,可以選擇報警。報警前應該搜集男方騷擾的證據,比如通話記錄、短信、電話錄音等。另外,如果男方有上門騷擾的情況,建議在家中安裝監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