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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停繳費還可以續交嗎?停繳的話以後還可以提取嗎?

可以,公積金停交後賬戶會封存,續交的時候把公積金賬戶解封就可以了。只要妳公積金賬戶有余額就可以提取,公積金提取有壹下幾種辦法和需要的材料:

壹、進城務工人員,因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提供哪些相關證明材料

(1)戶口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2)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3)提取職工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提取職工本人的銀行儲蓄賬號

二、職工因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合作建房、集資建房等自住住房,首次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

(1)購房合同或購房協議的原件及復印件;

(2)購房發票的原件及復印件;

(3)提取職工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提取職工本人的銀行儲蓄賬號;

職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積金,除以上資料外,還需提供夫妻關系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主買房人提取記錄單的復印件。

三、職工因支付房租,首次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提供哪些相關證明材料

(1)職工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租房申請提取,應提供:出租房屋稅收委托代征點或稅務機關開具的租房費發票;房屋租賃合同;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的證明;

(2)職工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外租房申請提取,應提供:所在單位出具租房證明;提供已按照房屋所在地管理規定納稅的證明及租房費發票;房屋租賃合同;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的證明;

(3)職工租賃公租房、廉租房的,應提供承租發票(收據);

(4)提取職工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5)提取職工本人的銀行儲蓄賬號;

職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積金,除以上資料外,還需提供夫妻關系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主租房人提取記錄單的復印件。

擴展資料:

《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提取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進壹步貫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北京市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若幹規定》和《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加強中心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範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結合中心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及其所屬各管理部對使用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以下簡稱個人結算賬戶)提取住房公積金是指管理中心及其所屬各管理部在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時,將符合提取條件的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額直接劃入職工個人結算賬戶的提取方式。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結算賬戶包括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和經與管理中心簽訂協議可用於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各類銀行卡或存折。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原則上采取個人結算賬戶提取方式,壹般由所在單位代為辦理。特殊情況下,單位申請將提取額劃入單位結算賬戶的,須經職工本人同意。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首次采用個人結算賬戶提取的,提取申請人應預先開立個人結算賬戶,並向所在單位經辦人提供個人結算賬戶信息,單位經辦人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清冊》(見附表1)並經提取申請人本人簽字確認後,與提取所需材料壹同交管理部。

第七條 已采用個人結算賬戶提取方式提取過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再次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在個人結算賬戶無變化的情況下,無需再向單位經辦人提供個人結算賬戶信息。單位經辦人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清冊》時,有關個人結算賬戶各欄可不填寫。

第八條 管理部審核提取申請,對於符合提取條件的,將提取材料、《住房公積金提取清冊》等錄入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並確認個人結算賬戶。管理中心會計處匯總前壹個工作日住房公積金提取數據,委托銀行將提取款項劃入個人結算賬戶。

第九條 因個人結算賬戶信息發生錯誤,導致劃款失敗時,管理中心會計處收到銀行返回的失敗數據後,通過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通知相應的管理部。

管理部首先檢查個人結算賬戶姓名、賬號錄入是否正確,如不正確,由管理部經辦人員寫明原因,管理部業務主管審核簽字後,及時修改;管理中心會計處於下壹工作日通過銀行再次將提取款項劃入個人結算賬戶。如錄入信息正確,管理部應及時與繳存單位聯系。

因職工個人原因導致提取劃款失敗時,單位經辦人或個人應填寫《個人信息變更申請書》(見附表2),並經職工本人簽字確認後,連同職工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個人辦理的,還需提供身份證原件)及個人結算賬戶復印件等資料交管理部。

管理部經業務主管審核簽字後,方可進行修改,並制作《個人信息變更對照表》(見附表3),交單位經辦人或個人核對;管理中心會計處於下壹工作日通過銀行再次將提取款項劃入個人結算賬戶。

對於個人結算賬戶提取失敗在20個工作日(不含)以上管理部尚未修改的,管理中心會計處經業務主管審核簽字後,將所提取金額沖回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條 經管理中心審核批準的提取款項壹般在3個工作日內劃入個人結算賬戶。個人可於第4個工作日到銀行櫃臺或ATM機上查詢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款項是否到賬;提取款項未到賬的,單位或個人可通過管理部查詢。

第十壹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申請變更個人結算賬戶時,由單位經辦人或個人填寫《個人信息變更申請書》,並經職工本人簽字確認後,連同職工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個人辦理的,還需提供身份證原件)及個人結算賬戶復印件等資料交管理部。

管理部經業務主管審核簽字後,方可在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中變更個人結算賬戶,並制作《個人信息變更對照表》,交單位經辦人或個人核對。

單位在辦理住房公積金聯名卡時需要變更職工姓名或身份證號碼的,按照《關於聯名卡涉及職工個人信息變更有關問題的通知》(京房公積金發〔2007〕4號)辦理。

第十二條 夫妻雙方離婚後住房公積金分割業務涉及個人結算賬戶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按照《關於夫妻雙方離婚後住房公積金分割的業務操作規範的通知》(京房公積金會計〔2006〕21號)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管理中心會計處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3月22日發布的《個人儲蓄賬戶支取住房公積金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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