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訴訟概況:
2020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廣州中院發來的《應訴通知書》(2020)粵01民初2171號,顧某某、劉某某等十壹名自然人就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壹案,向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廣州中院於2020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2021年2月10日,公司收到廣州中院關於該訴訟案件的《民事裁定書》,原告顧某某、劉某某二人經各原告推選擬任代表人,提起普通代表人訴訟。
本次訴訟的基本情況:
(壹)訴訟各方當事人:原告:顧某某、劉某某等十壹名自然人;被告:公司及馬興田、許冬瑾、邱錫偉、莊義清、溫少生、馬煥洲等21名時任董監高
(二)訴訟請求:
(1)請求確認原告顧某某、劉某某為本起訴書各原告的訴訟代表人,並請求法院發起普通代表人訴訟;
(2)請求依法判決馬興田、許冬瑾賠償原告投資差額損失410,522元;
(3)請求依法判決馬興田、許冬瑾賠償原告投資差額損失的傭金123.17元、印花稅410.52元、利息損失1,172.51元;4、請求依法判決各被告對原告的上述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三)事實與理由2018年10月開始,媒體對公司的貨幣資金真實性發出質疑,相關媒體報道被大量轉載,隨後公司股價大幅下跌。
2018年12月29日,公司及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立案調查並於2020年5月13日被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罰認定的違法事實包括: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報告和2018年半年度報告中,存在虛假記載,虛增營業收入、利息收入、營業利潤、貨幣資金,虛增固定資產、在建工程、投資性房地產,未按規定披露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資金的關聯交易情況。公司董事、監事、高管未勤勉盡責。原告基於對信息披露的信賴,在實施日至揭露日期間買入涉案股票,由此遭受重大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