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立案後想要撤案的,應當報經上級領導審查批準,然後寫撤銷案件的報告。檢察機關對決定撤銷的案件,應制作撤銷案件決定書。公安機關對決定撤銷的案件,應寫出“撤銷案件通知書”,報送檢察機關。撤銷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報經上級領導審查批準,然後寫出撤銷案件報告。檢察機關在辦理直接受理偵查的刑事案件,對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被告人,可以決定撤銷案件。對決定撤銷的案件,應制作撤銷案件決定書。公安機關對決定撤銷的案件,應寫出“撤銷案件通知書”,報送檢察機關。撤銷案件決定書:公安機關對案件經過偵查,發現不應該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依法撤銷案件是制作的文書,稱為撤銷案件決定書。
公安機關撤銷案件的情形
公安局立案之後的案件撤銷的決定權並不在當事人手中,是由司法機構來決定是否可以撤銷立案。根據相關規定,犯罪嫌疑人和受害者就賠償問題達到協議,取得受害者諒解的,司法機關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於刑事處罰。決定是從輕、減輕還是免於刑事處罰,由司法機關根據具體案情決定。犯罪嫌疑人毆打打人,給受害人造成損害的同時也破壞了社會管理秩序,針對此案,是否撤銷立案的決定權在司法機關,不在受害人。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壹)因民間糾紛引起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八十六條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撤銷案件:
(壹)沒有犯罪事實的;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