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遼寧社保新政策是什麽
關於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遼人社[2017]156號) 遼人社發(2017)156號 各市人民政府,參加本級基本養老保險的機關企事業單位,中央國家機關所屬駐遼各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30號)要求,經省政府同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務部批準,現就2017年調整全省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壹、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人員範圍和時間
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人員(包括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五七家屬工”,不含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範圍內的建國前參軍的企業退休老工人),從2017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二、調整辦法和標準
(壹)定額調整 企業: 1、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前參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75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70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5元。 4、1954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2015年12月31日前退休(職)人員和“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增加63元。 5、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元。 機關事業單位: 1、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參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75元。 2、其他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3元。 (二)掛鉤調整 企業: 1、退休(職)人員符合國家、省規定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拆算年限,下同)每滿1年(不足1年按1年計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其中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部分,每滿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 2、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按照本人2016年12月領取的統籌內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養老金. 機關事業單位: 退休(職)人員按照本人2016年12月領取的統籌內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按2.3%的比例增加基本養老金。 (三)傾斜調整 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基礎上,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分別再按以下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 企業: 1、2016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含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滿80周歲以上(含80周歲)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2、符合國家原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國人部發〔2016〕61號)規定範圍內的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3、退休軍轉幹部增加基本養老金,在和其他條件相同的退休人員同辦法、同標準調整後,統籌項目內養老金總額低於調整後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月人均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元人均養老金標準。 機關事業單位: 2016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含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退休(職)人員,每天每月在增加50元:年滿80周歲的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三、資金渠道
(壹)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二)已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從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暫按原渠道解決。四、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工作要求
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心和關懷,直接關系到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強,社會關註度高。各地要把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作為當前最重要任務,堅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各項要求,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加緊落實,準確解讀政策,正確引導輿論,確保各項工作平穩進行。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抽調得力人員,盡快做好調整待遇的審批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千方百計籌措調整所需資金,確保在2017年7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不得發生新的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