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湖北省政府辦公廳發布《關於完善農村貧困人口基本醫療有保障有關政策的通知》,表示將確保農村貧困人口住院醫療費用個人實際報銷比例提高到90%左右,大病、特殊慢性病門診醫療費用個人實際報銷比例提高到80%左右,年度個人實際負擔醫療費用控制在5000元以內。
其中,城鄉居民基本醫保政策方面,農村貧困人口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同級財政給予補貼,具體補貼標準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相關政策及規定自行確定,確保將其全部納入保障範圍。農村貧困人口縣域內壹級醫療機構住院起付標準不高於100元,縣域內二級、三級醫療機構住院治療起付標準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統壹確定。農村貧困人口在縣域內住院治療的,基本醫保(不含大病保險)政策範圍內報銷比例壹級醫療機構不低於90%,二級醫療機構不低於80%,三級醫療機構不低於70%。
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方面,降低大病保險起付標準,農村貧困人口大病保險起付標準降至5000元;壹個保險年度內,農村貧困人口多次住院只扣除壹次大病保險起付標準金額。同時,提高大病保險報銷比例。符合大病保險保障範圍的個人負擔累計金額,在起付標準以上至3萬元(含)以下部分報銷60%,3萬元以上至10萬元(含)以下部分報銷70%,10萬元以上部分報銷80%。提高大病保險最高支付限額。農村貧困人口大病保險年度最高支付限額不低於35萬元。
附通知原文內容: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完善農村貧困人口基本醫療有保障有關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實現建檔立卡農村貧困人口(以下簡稱“農村貧困人口”)基本醫療有保障,促進健康扶貧工作,根據盡力而為、量力而行的原則,實行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補充醫療保險“四位壹體”工作機制,確保農村貧困人口住院醫療費用個人實際報銷比例提高到90%左右,大病、特殊慢性病門診醫療費用個人實際報銷比例提高到80%左右,年度個人實際負擔醫療費用控制在5000元以內。現就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壹、關於城鄉居民基本醫保政策
1.補貼個人參保費用。農村貧困人口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同級財政給予補貼,具體補貼標準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相關政策及規定自行確定,確保將其全部納入保障範圍。
2.調整住院起付標準。農村貧困人口縣域內壹級醫療機構住院起付標準不高於100元,縣域內二級、三級醫療機構住院治療起付標準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統壹確定。
3.提高政策範圍內報銷比例。農村貧困人口在縣域內住院治療的,基本醫保(不含大病保險)政策範圍內報銷比例壹級醫療機構不低於90%,二級醫療機構不低於80%,三級醫療機構不低於70%。
二、關於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政策
4.降低大病保險起付標準。農村貧困人口大病保險起付標準降至5000元。壹個保險年度內,農村貧困人口多次住院只扣除壹次大病保險起付標準金額。
5.提高大病保險報銷比例。符合大病保險保障範圍的個人負擔累計金額,在起付標準以上至3萬元(含)以下部分報銷60%,3萬元以上至10萬元(含)以下部分報銷70%,10萬元以上部分報銷80%。
6.提高大病保險最高支付限額。農村貧困人口大病保險年度最高支付限額不低於35萬元。
三、關於醫療救助政策
7.統籌使用社會救助資金,切實發揮醫療救助作用。落實縣(市、區)人民政府醫療救助主體責任,在農村貧困人口就醫信息***享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明確醫療救助範圍、條件。加大社會救助資金的統籌使用力度,除農村低保、五保精準扶貧補助資金外,打通使用各級各類社會救助資金用於醫療救助,對救助對象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給予補助。加強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與大病保險的銜接,對農村貧困人口按有關規定給予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各地根據實際情況開展門診救助。
四、關於兜底保障政策
8.建立兜底保障制度。原則上按照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在先,補充醫療保險(或兜底保障資金)在後的路徑,由各市(州)和縣(市、區)人民政府通過為農村貧困人口購買補充醫療保險或設立兜底保障資金給予兜底保障。
以市(州)為單位,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兜底保障”的原則,科學測算並合理確定補充醫療保險(或兜底保障資金)年度籌資標準。
9.統壹補充保險經辦機構。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照安全經濟、便捷高效的原則,自行統壹確定補充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原則上優先選擇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承保機構。
10.控制政策範圍外醫療費用支出。農村貧困人口政策範圍外醫療費用由補充醫療保險(或兜底保障資金)、農村貧困人口個人和醫療機構三方分擔。
農村貧困人口住院治療政策範圍外醫療費用占醫療總費用比例,縣域內壹級醫療機構不超過3%,縣域內二級、三級醫療機構不超過8%,縣域外三級醫療機構不超過10%。對於規定比例內的個人負擔醫療費用,由農村貧困人口個人和補充醫療保險(或兜底保障資金)分擔,具體辦法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超出規定比例的醫療費用,原則上由醫療機構承擔。
五、關於相關政策規定
11.明確保障範圍和時限。對於2014年以來扶貧部門認定的全部農村貧困人口(包括已脫貧人口、標記未脫貧人口、新增貧困人口),其享受參保補貼和“四位壹體”醫療保障待遇至2020年底。其中,對新增農村貧困人口,按其貧困人口身份認定時間落實“四位壹體”醫療保障待遇。
12.堅持倡導縣域內診療。農村貧困人口縣域內就診享受“四位壹體”醫療保障待遇,縣域外就診的醫療費用按現行城鄉居民醫保政策予以報銷。
農村貧困人口到縣域外醫療機構就診,對其自付醫療費用可以進行補償,但轉診前需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具體補償辦法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制定。
13.參加了職工醫療保險的農村貧困人口,按規定享受職工醫療保險待遇後,未達到農村貧困人口待遇水平的,由補充醫療保險(或兜底保障資金)補齊待遇,確保其醫療保障待遇水平達到工作目標。
14.農村貧困人口意外傷害(第三方責任除外)和住院分娩,縣域內就醫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按照現行城鄉居民政策報銷後,未達到農村貧困人口待遇水平的,由補充醫療保險(或兜底保障資金)補齊待遇,確保其醫療保障待遇水平達到工作目標。
15.農村特困供養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孤兒、貧困殘疾人現行的醫療保障政策維持不變。
六、關於經辦管理服務
16.提高人員識別精準性。扶貧部門要明確農村貧困人口的認定標準,並依據標準開展數據核查,厘清全國扶貧開發信息系統中農村貧困人口基礎信息,補齊身份證號等核心數據,加強與城鄉居民醫保信息系統、居民健康檔案管理系統、民政社會救助信息系統等的比對銜接,做好農村貧困人口數據動態管理。於每年10月前(城鄉居民醫保征收啟動前),將農村貧困人口信息正式告知地稅部門和社保經辦機構。
17.實施“先診療後付費”制度。農村貧困人口在縣域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持社會保障卡、有效身份證件和扶貧部門出具的貧困證明辦理入院手續,並簽訂先診療後付費協議,入院時只需交納基本醫保住院起付標準費用,無需繳納住院押金。
各地要建立資金預撥制度,加快資金的審核、結算和撥付,縮短醫療機構墊資周期,減輕醫療機構墊資壓力,具體辦法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制定。
18.實行“壹站式”即時結算。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統籌做好“壹站式”即時結算工作。衛計、人社、民政、扶貧、保監等部門要加強溝通協作,聯通各項醫療保障信息系統,在縣域內定點醫療機構建成“壹站式、壹票制”信息交換和即時結算平臺,確保農村貧困人口出院時在壹個窗口辦理、“壹票制”結算。
七、關於部門職責
19.落實部門職責,加強配合協調。衛生計生部門履行健康扶貧牽頭責任,做好健康扶貧工作,建立農村貧困人口補充醫療保障機制,控制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落實“先診療、後付費”和“壹站式服務、壹票制結算”。人社部門履行基本醫保工作牽頭責任,做好醫療保險精準扶貧工作。經辦機構對扶貧部門提供的農村貧困人口數據(含中途調整數據),要照單全收,對個人參保信息完整、準確的,及時完成參保登記手續,錄入城鄉居民醫保信息系統。扶貧部門負責加強農村貧困人口動態管理,及時提供農村貧困人口的動態變化基礎信息,組織並確保農村貧困人口全員參保,監督落實其參保個人繳費補貼,加強對健康扶貧工作的督辦和考核。民政部門負責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孤兒等扶貧對象的身份確定工作,組織並確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孤兒等扶貧對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落實其參保個人繳費資助政策;做好醫療救助與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的銜接。財政部門要根據工作需要和事權劃分,通過現行渠道對健康扶貧工作提供資金支持,督促各地落實各項保障資金。地稅部門負責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個人繳費征收工作,協同有關部門確保農村貧困人口的補貼參保繳費資金及時足額繳入國庫,避免農村貧困人口重復繳費。保監部門要加強對承保商業保險公司的監督管理,督促其實現即時結算。其他各相關部門要各負其責,***同做好農村貧困人口基本醫療有保障相關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