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院開庭前多久通知
1、法院開庭審理案件的,需要在開庭三天前通知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案件,還需要在開庭三日前並社會發布開庭公告。 2、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3、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4、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1條的規定,開庭通知書至遲應在開庭3日以前送達。開庭通知書經合法送達,即對受送達者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他們有義務按照通知書中所指明的時間、地點出席法庭審理,不得無故缺席。 隨著法律的不斷普及以及公民法律意識的不斷提高,當權益受到了侵犯後也是會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的,那麽在向法院提交訴訟請求後,法院也是會將開庭的時間和地點通知到當事人雙方,同時當事人雙方也是需要按照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到庭,不得沒有原因缺席。希望以上內容能對妳有所幫助,如果妳還有其他問題可以點擊下方按鈕咨詢,咨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