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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擾民有關規定

民法典擾民有關規定包括,《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土壤汙染物、噪聲、光輻射、電磁輻射等有害物質。壹類生活區域夜測50分貝以上,二類生活區域夜測65分貝以上,只要超過晚上9點或至次日早6點的就是擾民。如果有被打擾私生活的,居民可以直接依據生活安寧權來維權,要求法院判決侵權方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法律責任。所謂私人生活安寧權,就是自然人享有的維持安穩寧靜的私生活狀態並排除他人不發侵擾、侵害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三十二條 隱私權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三十三條 隱私權侵害行為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壹)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