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北京xxx公司,原員工xx自2011年x月xx日起在未辦理任何請假手續、未辦理任何交接手續的情況下離開我公司,根據我公司規章管理制度第壹章第x節第xx條規定不辦理任何手續超過三天者屬於擅自離職,即xx於2011年x月xx日自動與我公司解除勞動關系。我公司已多次督促xxx來我公司辦理離職交接手續及領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xxx至今未來,今以公告形式通知。自本公告發送之日起七日內xxx到本公司領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如不來領取視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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