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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以後國家有沒有現行關於外墻保溫材料使用的文件

關於進壹步明確民用建築外保溫材料消防監督管理有關要求的通知

公消[2011]6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消防總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消防局:

近年來,南京中環國際廣場、哈爾濱經緯360度雙子星大廈、濟南奧體中心、北京央視新址附屬文化中心、上海膠州教師公寓、沈陽皇朝萬鑫大廈等相繼發生建築外保溫材料火災,造成嚴重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建築易燃可燃外保溫材料已成為壹類新的火災隱患,由此引發的火災已呈多發勢頭。為深刻吸取火災事故教訓,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領導同誌重要批示精神,公安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正在修訂有關標準、規定,經部領導批準,在新標準、規定發布前,本著對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高度負責的態度,為遏制當前建築易燃可燃外保溫材料火災高發的勢頭,把好火災防控源頭關,現就進壹步明確民用建築外保溫材料消防監督管理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壹、將民用建築外保溫材料納入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範圍。凡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範圍內的設有外保溫材料的民用建築,均應將建築外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納入審核和驗收內容。對於《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06號)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範圍以外設有外保溫材料的民用建築,全部納入抽查範圍。在新標準發布前,從嚴執行《民用建築外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防火暫行規定》(公通字[2009]46號)第二條規定,民用建築外保溫材料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材料。

二、加強民用建築外保溫材料的消防監督管理。2011年3月15日起,各地受理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申報項目,應嚴格執行本通知要求。對已經審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築外保溫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應提請政府組織有關主管部門督促建設單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溫材料;對已經審批同意但尚未開工的建設工程,建築外保溫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應督促建設單位更改設計、選用不燃材料,重新報審。

公安部消防局

二〇壹壹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