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第七十四條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和增加準駕車型後的12個月為實習期。
第七十五條駕駛人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上高速公路行駛,應當由持相應或者更高準駕車型駕駛證三年以上的駕駛人陪同。
在增加準駕車型後的實習期內,駕駛原準駕車型的機動車時不受上述限制。
第九十四條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不符合第七十五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