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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十堰仲裁委員短信但是沒案件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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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根據《十堰仲裁委員會網絡仲裁規則》

第壹條 制定目的和依據

為適應“互聯網+爭端解決方式”,保障以網絡仲裁為核心的網上爭端解決方式公正、高效地解決平等主體之間的民商事爭議,根據《十堰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壹百零二條,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專業術語的含義

(壹)本會是指十堰仲裁委員會。

(二)網絡仲裁平臺是指本會建立的、提供網絡仲裁的專門平臺。

(三)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含用戶協議)、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即時電子通訊記錄)等能夠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信息記載形式。

(四)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絡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微信、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的信息。電子數據固化是指利用信息技術對電子數據的內容及形式予以保全的方式。

(五)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於識別簽名人身份並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

(六)網上開庭是指以網絡視頻庭審或者其他電子通訊形式所進行的庭審活動。

(七)電子送達是指通過電子郵件、手機短信或者提供文件下載鏈接地址等方式傳遞仲裁文件。

(八)電子送達地址包括電子郵箱、手機號碼、微信號及QQ賬號等其他可以接收數據電文的地址。

(九)網上調解是指利用互聯網以網絡視頻會議及其他電子或者計算機通訊形式所進行的調解活動。

(十)線上是指網絡上,主要指利用互聯網等虛擬媒介進行的活動;線下是指真實發生的現實中的活動。

第三條 規則適用

(壹)本規則統壹適用於本會、分會、派出機構在網絡仲裁平臺上受理的互聯網爭議案件。

(二)當事人約定將爭議提交本會通過網絡仲裁(或者稱電子仲裁、在線仲裁、線上仲裁、網上仲裁、互聯網仲裁等)解決的,視為同意按照本規則進行仲裁。

(三)當事人約定按照本規則進行仲裁但未約定仲裁機構的,視為同意將爭議提交本會仲裁。

(四)因網絡交易產生的爭議及非因網絡交易產生的爭議均可以選擇按照本規則進行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