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七條經受
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第八十八條
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