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公眾氣象預報,是指天氣現象、雲、風向、風速、氣溫、濕度、氣壓、降水、能見度等氣象要素預報。
本辦法所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是指暴雨、暴雪、寒潮、大風、高溫、幹旱、雷電、冰雹、霜凍、大霧、道路結冰等災害性天氣的預警信號。
本辦法所稱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布,是指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將制作的氣象預報預警信息向社會公開的過程。
本辦法所稱氣象預報預警信息傳播,是指組織和個人將已發布的氣象預報預警信息依法轉播、轉載的過程。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和完善協調機制,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第五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的指導和管理工作。
各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做好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的相關工作。第六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知識的宣傳普及和培訓工作,增強社會公眾防災減災意識。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基礎設施建設,組織有關部門在氣象災害易發區域和人員密集場所,設置廣播、電子顯示裝置等專用傳播設施,並保障設施正常運轉。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氣象預報預警信息專用傳播設施。第八條 學校、旅遊景點、公***交通、車站、機場、高速公路、工礦企業等場所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根據需要設置或者完善廣播、電子顯示裝置等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傳播設施。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聯動機制,整合氣象、自然資源、水利、應急、廣電等部門以及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機構資源,實現信息和傳播設施***享。第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層氣象信息員隊伍建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人員負責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傳播。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結合實際情況,明確人員負責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傳播。第十壹條 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統壹制作與發布。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會發布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應當按照規定及時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同時通報有關部門,並根據天氣變化及時更新或者解除。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級別、防禦指南等按照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執行。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重大氣象預報預警信息新聞發布制度,對人民生產生活有重大影響、公眾關註度高的氣象預報預警信息,可以根據需要以召開新聞發布會、特邀記者采訪等方式向社會發布。第十四條 各級廣播電視臺(站)和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報紙應當安排專門的時間或者版面,準確、及時刊播氣象預報預警信息。
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向社會傳播氣象預報預警信息,必須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提供的適時氣象信息,並標明發布時間和氣象臺站的名稱。第十五條 鼓勵各公***媒體和單位與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建立獲取最新氣象預報預警信息機制,確保氣象預報預警信息準確及時傳播。第十六條 鼓勵組織和個人傳播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發布的氣象預報預警信息。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傳播虛假或者來源不明的氣象預報預警信息,不得更改公眾氣象預報結論,不得更改、刪減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第十七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和省通信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完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傳播綠色通道,對發布最高級別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區域實現手機短信全網傳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