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東西是無勞動合同關系證明?
有助於確認勞動關系存在的輔助證據 1、載有勞動者名字的用人單位下發的各種文件。 如:通知、工作任務單、任命通知書、介紹信、簽到表等,以上文件應有用人單位的公章。 2、勞動者代表用人單位與其他實體或個人簽訂的合同。 “簽約代表”或“代表人”壹欄有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代表的簽字,且合同上又有用人單位所蓋公章。 3、與用人單位有業務往來的其他單位留存的相關資料。 如某用人單位的代表,在代表用人單位向有關單位或機關提交申報材料後,到第三方處領取票據時在各種存根處代表用人單位的簽名。 4、錄音、錄像、照片 如勞動者可拍攝其在工作時間在用人單位內上下班的情況,或者其他有關工作方面的錄像也可作為給用人單位提供了勞動的證據。 5、網絡聊天信息 用人單位網頁上的各種公告消息;與用人單位相關人員業務往來的qq等即時通訊工具聊天記錄,但勞動者實現必須先證明此種即時通訊工具使用者是誰。 6、手機短信往來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協商談判具體事宜時的手機短信也可以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但同樣需要證明手機號的主人身份。 提醒:證據的類型、來源、搜集方法等,都會影響證據的效力。但不論如何,在合法的前提下盡量養成搜集證據的習慣,才能有備無患,在侵權事件發生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事實勞動關系怎麽確認? 事實勞動關系:指無書面合同或無有效書面合同形成的勞動雇傭關系以及口頭協議大成的勞動雇傭關系。事實勞動關系的確認需存在雇傭勞動的事實存在。 也就是說,用人單位雖然沒有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雙方實際履行了勞動法規定的權利義務,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此類勞動爭議發生後,用人單位往往以雙方沒簽訂書面合同為由,否認雙方之間在存在勞動關系,不承擔其義務。但在勞動仲裁和法院判決中,壹般來說都會根據證據進行事實勞動關系的確認——上文中所描述的這幾種輔助證據,會在這個確認過程中起到關鍵作用。 事實勞動關系包括以下幾個概念: 1、沒有書面合同形式,通過以口頭協議代替書面勞動合同而形成的勞動關系; 2、應簽而未簽訂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後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而形成的勞動關系;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前簽訂過勞動合同,但是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同意勞動者繼續在本單位工作卻沒有與其及時續訂勞動合同而形成的事實延續的勞動關系; 4、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勞動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規定了勞動者的權力、義務條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兼並合同中規定了職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問題,這就有了作為事實勞動關系存在的依據; 5、勞動合同構成要件或者相關條款缺乏或者違法,事實上成為無效合同,但是雙方依照這壹合同規定已經建立的勞動關系。 司法實踐中壹般參考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2005〕12號)中的規定,即同時具備以下三項標準,勞動關系建立: 壹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是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是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還有哪些證據可以認定勞動關系? 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二條的規定,還有壹些證據是可以證明並確認用人單位與勞動的勞動關系的。 (壹)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壹)(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在於單位進行交流時,入職時的壹切視頻音頻聊天記錄這些小的證明都可以成為勞動合同關系證明,還有入職時簽訂的壹切非勞動合同的協議也可以作為證明,在遇到類似情況時我們就可以根據本文找到自己的關系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