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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聊天記錄算不算嫖

壹、聊天記錄可以作為抓嫖娼的證據嗎

網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嫖娼證據,但只能作為間接證據。之所以不能作為直接證據,是因為網絡聊天記錄只能證明嫖娼當事人的行為動機,而並非直接發生的嫖娼行為。

網絡聊天記錄是“視聽資料”的壹部分,而視聽資料是指能夠作為證據的錄音、錄像、電腦儲存的數據等,是壹種被固定、被保全的證據。因此無論是《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都將“視聽資料”列入證據的範疇。但是視聽資料必須經過審查,才能認定作為證據。

在19年年底,最高法發布了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進壹步細化並擴大了電子數據的範圍,這個規定也在20年的5月1日起已經開始施行。其中細化了電子數據的種類,包括5大類各種形式:

(壹)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這就意味著,聊天記錄已經可以正式作為打官司的證據。

作為有效的證據,聊天記錄需要滿足什麽條件呢?

1、真實性:要確認微信聊天記錄的使用人就是案件當事人。

2、

合法性:獲取微信聊天記錄的途徑和手段要合法,不合法的會排除。

3、關聯性:要確保聊天記錄的完整性和真實性,不能被篡改,電子數據應保存在終端載體中。

二、

哪些微信聊天證據不能作為證據

根據最高法《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因此,以非法拘禁、暴力、欺騙、威脅等方法獲取的言詞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三、嫖娼被抓怎麽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目前賣淫嫖娼所涉及到的勞動教養與收容教育制度均已廢止。

公安機關對賣淫嫖娼人員實施處罰,必須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嚴禁以罰款代替刑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

公安機關對賣淫嫖娼人員進行處理時,按照以下量罰基準執行:對賣淫嫖娼者,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具有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賣淫嫖娼、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初次賣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賣淫等屬於“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對賣淫嫖娼人員,除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對具有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人員多次賣淫嫖娼、18周歲以上人員賣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壹的,應當依法收容教育;因賣淫嫖娼被公安機關處理後又賣淫嫖娼的,實行勞動教養,並由公安機關處5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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