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申請人單方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的,單筆最高貸款額度從30萬元調整到40萬元;夫妻雙方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6個月(含)以上的,單筆最高貸款額度從50萬元調整到60萬元,且首套房不超過所購房屋總價的80%、二套房不超過所購房屋總價的70%。
與此同時,商丘還將開展住房公積金和商業銀行住房組合貸款。組合貸款是指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資金不足時,可同時向受托銀行申請辦理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
目前員工繳的公積金多為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住房公積金的這壹定義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涵義: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離退休職工也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壹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壹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後,連同單位繳存部分壹並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帳戶內。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壹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壹性、規範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具有兩個特征:
壹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雖然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並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設的專戶內,實行專戶管理。
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於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帳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每個職工應當只有壹個公積金帳戶,這樣才能確保公積金帳戶帳目的準確、完整。當職工個人工作變動時,需要將職工已經開設並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帳戶轉移到變動後的工作單位。
壹般情況下,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轉移由職工向調出單位提供調入單位的單位住房公積金帳號,由調出單位開具《職工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壹式兩聯)送調出單位的經辦銀行。調入單位收到銀行打印的《轉入通知書》即完成了職工的公積金帳戶轉移手續。
如職工長期沒有繳存公積金,帳戶可能會被轉入公積金管理中心封存戶管理辦公室。在此情況下,個人提供個人公積金帳號給調入單位,由調入單位開具《職工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壹式兩聯)送調入單位的經辦銀行調入單位收到銀行打印的《轉入通知書》即完成了職工的公積金帳戶轉移手續。
如遇特殊情況,職工個人也可憑個人身份證、錄用證明到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封存戶管理辦公室直接辦理個人公積金帳戶轉移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