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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文件在保密期限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十五條: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當根據事項的性質和特點,按照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內;不能確定期限的,應當確定解密的條件。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規定外,絕密級不超過三十年,機密級不超過二十年,秘密級不超過十年。

機關、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具體的保密期限、解密時間或者解密條件。

機關、單位對在決定和處理有關事項工作過程中確定需要保密的事項,根據工作需要決定公開的,正式公布時即視為解密。

第十八條 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應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變更。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的變更,由原定密機關、單位決定,也可以由其上級機關決定。

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變更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知悉範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

擴展資料:

公文的秘密等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種,由發文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央和國家各部、委、辦、局制訂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等確定,標註在版頭左上角“公文份號”之下。

其具體標識為“★”,“★”前標密級,後標保密期限,如機密★10年。沒有標上保密期限的,絕密、機密、秘密分別可按30年、20年、10年認定。 如機密★,可理解保密年限為 20 年。

依據《國家秘密定密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國家秘密壹經確定,應當同時在國家秘密載體上作出國家秘密標誌。國家秘密標誌形式為“密級★保密期限”、“密級★解密時間”或者“密級★解密條件”。

在紙介質和電子文件國家秘密載體上作出國家秘密標誌的,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標註在封面左上角或者標題下方的顯著位置。光介質、電磁介質等國家秘密載體和屬於國家秘密的設備、產品的國家秘密標誌,應當標註在殼體及封面、外包裝的顯著位置。

國家秘密標誌應當與載體不可分離,明顯並易於識別。

無法作出或者不宜作出國家秘密標誌的,確定該國家秘密的機關、單位應當書面通知知悉範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凡未標明保密期限或者解密條件,且未作書面通知的國家秘密事項,其保密期限按照絕密級事項30年、機密級事項20年、秘密級事項10年執行。